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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用地之妙用

 

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要如何節稅

1.  曾景煌於原審已證稱:「當初我們簽約的時候,他(指張X仁)說要將這塊土地賣給我,但他開給我的價格比較高,所以我沒有辦法接受,他建議可以用共有物分割的方式來辦理,這樣才有減省到土地增值稅,也因為如此我才購買這塊土地」等語。

2.  如何用共有物分割的方式來節稅,『被告黃X彗始終均供明上開土地並非伊所購買,伊僅提供印鑑證明、印鑑章及戶籍資料等交予被告張X仁辦理土地登記事宜明確(見發查卷第203-205 、偵卷第99頁、原審卷43-44 頁),核與被告張X仁於偵審中供明:「(黃X彗說她未擁有鳳山市○○○段230-55號土地,為何黃X彗名字登記?)那時她是我女友當初是 曾景煌說要借用黃X彗的名字,他說要「共割」。我有告訴 黃X彗要「共割」(意即分割移轉),她沒有說什麼。」、「是將 黃X彗當人頭使用沒錯」等語相符(偵卷第108 109 頁、原審卷第39頁),而被告曾景煌亦坦承伊以黃X彗為人頭向黃逸政購買230-55道路用地等語在卷(原審卷第193 頁),且上開365-41號土地係被告曾景煌向被告張X仁購買』,『以被告 黃X彗為土地登記名義人,向案外人黃逸政購買230-55土地,並委託代書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,使被告 黃X彗取得230-55土地所有權;再以廖美芬名義將365-41土地之1 萬分之325 所有權出售予被告黃X彗,及以被告黃X彗名義將230-55土地之千分之1 所有權出售給廖美芬,委託代書申請前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,使廖美芬及被告黃X彗成為上開2 筆土地之共有人;又以廖美芬名義,將廖美芬及被告黃X彗共有之上開2 筆土地,交由代書申請共有物所有權分割登記使被告黃X彗取得上開365-41土地所有權全部廖美芬成為上開230-55土地所有權人再以被告黃X彗出售上開365-41土地予被告曾景煌,委託代書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使被告曾景煌取得365-41土地所有權全部;又以廖美芬為名義將230-55土地出售予買受人楊隆發及梁世傑,委託代書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實,

3.  曾景煌係將所購365-41土地,與另筆免稅且原地價較高之230-55土地,虛偽創設土地共有關係後再藉合併分割改算地價之程序,達到墊高應稅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,而少徵土地增值稅之目的,渠申請上開土地登記,無非係為規避土地增值稅之負擔

4.  以逃漏土地增值稅負,且盜賣之告訴人所有土地移轉現值高達5,954,000 (發查卷第11頁謄本參照),造成告訴人重大損失,所為殊無足取;而被告曾景煌為圖低價買受他人土地,竟投機取巧設計一連串虛偽土地登記以逃漏土地增值稅負,形同以國家稅收充作其私人購地成本,其多次之土地登記,除嚴重紊亂國家土地登記制度,更致國家損失稅收高達180 餘萬元

5.  曾景煌、張X仁自承,本院更一卷第100 頁),惡性亦重,抑且,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查明渠等上開逃漏稅捐之惡行後,就被告曾景煌之前手即黃X彗補徵上開土地增值稅,被告曾景煌竟未代為處理,致被告黃X彗獨力負擔上開稅負,至今仍然欠繳,犯後更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,未見悔意,態度不佳,更不宜輕縱;

6. 張X仁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貳年
曾景煌共同連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,減為有期徒刑玖月
黃X彗共同連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處有期徒刑捌月,減為 有期徒刑肆月
      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缗佰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

 

以上內容取材於:

1.曾景煌共同連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-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,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

2.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(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更(一)字第259號)

3.炫頡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曾景煌偽造文書盜取16筆土地,判刑壹年,並沒收犯罪所得。被害人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。

 


其他

1.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3 年上易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

2.  市府全面清查土地分割逃漏增值稅

3.  勿利用共有土地分割逃漏土地增值稅 - 宜蘭縣政府

4. 臺中市自3月1日起清查假借共有物分割逃漏土地增值稅案件

 

 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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