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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用地之妙用
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要如何節稅 1. 曾景煌於原審已證稱:「當初我們簽約的時候,他(指張X仁)說要將這塊土地賣給我,但他開給我的價格比較高,所以我沒有辦法接受,他建議可以用共有物分割的方式來辦理,這樣才有減省到土地增值稅,也因為如此我才購買這塊土地」等語。 2. 如何用共有物分割的方式來節稅,『被告黃X彗始終均供明上開土地並非伊所購買,伊僅提供印鑑證明、印鑑章及戶籍資料等交予被告張X仁辦理土地登記事宜明確(見發查卷第203-205 、偵卷第99頁、原審卷43-44 頁),核與被告張X仁於偵審中供明:「(黃X彗說她未擁有鳳山市○○○段230-55號土地,為何黃X彗名字登記?)那時她是我女友,當初是 曾景煌說要借用黃X彗的名字,他說要「共割」。我有告訴 黃X彗要「共割」(意即分割移轉),她沒有說什麼。」、「是將 黃X彗當人頭使用沒錯」等語相符(偵卷第108 、109 頁、原審卷第39頁),而被告曾景煌亦坦承伊以黃X彗為人頭向黃逸政購買230-55道路用地等語在卷(原審卷第193 頁),且上開365-41號土地係被告曾景煌向被告張X仁購買,…』,『以被告 黃X彗為土地登記名義人,向案外人黃逸政購買230-55土地,並委託代書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,使被告 黃X彗取得230-55土地所有權;再以廖美芬名義將365-41土地之1 萬分之325 所有權出售予被告黃X彗,及以被告黃X彗名義將230-55土地之千分之1 所有權出售給廖美芬,委託代書申請前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,使廖美芬及被告黃X彗成為上開2 筆土地之共有人;又以廖美芬名義,將廖美芬及被告黃X彗共有之上開2 筆土地,交由代書申請共有物所有權分割登記,使被告黃X彗取得上開365-41土地所有權全部,廖美芬成為上開230-55土地所有權人;再以被告黃X彗出售上開365-41土地予被告曾景煌,委託代書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,使被告曾景煌取得365-41土地所有權全部;又以廖美芬為名義將230-55土地出售予買受人楊隆發及梁世傑,委託代書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實,…』 3. 曾景煌係將所購365-41土地,與另筆免稅且原地價較高之230-55土地,虛偽創設土地共有關係後,再藉合併分割改算地價之程序,達到墊高應稅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,而少徵土地增值稅之目的,渠申請上開土地登記,無非係為規避土地增值稅之負擔,… 4. 以逃漏土地增值稅負,且盜賣之告訴人所有土地移轉現值高達5,954,000 元(發查卷第11頁謄本參照),造成告訴人重大損失,所為殊無足取;而被告曾景煌為圖低價買受他人土地,竟投機取巧,設計一連串虛偽土地登記,以逃漏土地增值稅負,形同以國家稅收充作其私人購地成本,其多次之土地登記,除嚴重紊亂國家土地登記制度,更致國家損失稅收高達180 餘萬元,… 5. 曾景煌、張X仁自承,本院更一卷第100 頁),惡性亦重,抑且,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查明渠等上開逃漏稅捐之惡行後,就被告曾景煌之前手即黃X彗補徵上開土地增值稅,被告曾景煌竟未代為處理,致被告黃X彗獨力負擔上開稅負,至今仍然欠繳,犯後更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,未見悔意,態度不佳,更不宜輕縱;
6. 張X仁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貳年。
以上內容取材於: 1.曾景煌共同連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-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,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 2.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(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更(一)字第259號) 3.炫頡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曾景煌偽造文書盜取16筆土地,判刑壹年,並沒收犯罪所得。被害人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。
其他 1.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3 年上易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4. 臺中市自3月1日起清查假借共有物分割逃漏土地增值稅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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